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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1282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龙尊娱乐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8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5〕5号:龙尊娱乐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2日

桂教规范〔2025〕5号:龙尊娱乐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6-02 09:05     来源:龙尊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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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高等学校,各相关设区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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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有民办高等学校及其督学责任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督学责任区的设立

第三条  根据我区民办高校的布局和规模,结合开展督导工作的实际需求,以设区市为基础,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合理设立督学责任区。

第四条  督学责任区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督导。

第三章 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

第五条 责任督学的配置与选聘:

(一)合理配置。责任督学数量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所民办高校不少于1名责任督学,每个督学责任区的责任督学不少于3名,确定1名责任督学担任责任区组长。

(二)严格选聘。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桂教督导〔20231号)有关要求,按照结构合理的原则,选聘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善沟通且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责任督学。

第六条 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责任督学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责任督学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责任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民办高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二)监督指导民办高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三)对师生、群众举报的民办高校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危害师生安全、破坏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合法权益等突发事件,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并推介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

(六)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民办高校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形成调研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

(七)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

(八)完成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事项实施督导:

(一)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

(二)学校党的建设与思政工作落实情况。

1.党建及党建带团建群建情况;

2.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

(三)学校管理与校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1.法人治理情况;

2.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3.校园及周边安全、卫生防疫情况;

4.学生交通、食品安全情况等。

(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情况。

1.课程开设情况;

2.课堂教学情况等。

(五)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1.教师师德师风情况;

2.教师专业发展情况等。

(六)学校运营与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1.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情况;

2.财产财务管理情况;

3.基本建设情况;

4.考试招生、收退费情况;

5.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

(七)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八)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督导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责任督学的工作要求:

(一)统筹督导频次。原则上对每所民办高校的督导每学期不少于1次,督导时长不少于1个工作日。控制督导频次,结合民办高校实际,与现行开展的各项督导评估、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等统筹开展,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规范督导形式。每校每次开展督导工作至少有责任区内的3名责任督学同时参加。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有效督学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督导。

(三)明确督导流程。责任督学每次到校督导要登录广西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督导检查记录;督导结束前应进行小组合议;合议后将督导情况当场向学校反馈;在广西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填写反馈存在的问题,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学校整改,责任督学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完成任务后及时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交督导报告。

(四)遵守督导纪律。责任督学应以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公平民主,做到依法、文明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随意向学校和社会发布督导结果。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任何宴请、消费活动或礼品,不得在被督导学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做与责任督学身份不符的事情。按照规定参加教育督导培训。

第五章 督学责任区管理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督学责任区的组织领导,统筹制定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健全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利用广西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督导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实效。

第十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将督导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责任督学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桂教督导〔20231号)有关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责任督学劳务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桂教督导〔20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责任督学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先进。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督学,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部署关工作。

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督导结果,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条  各民办高校应依法依规积极协助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导,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督导。主动将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学校官网予以公布。

第十 民办高校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属地管理权责,协助做好督学责任区的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

第十本办法由龙尊娱乐 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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