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号)等文件,均对加强民办高校督导,规范民办高校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成为国家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扩充高等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多元化、推动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民办高校办学定位模糊、内部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区管高等学校督学责任区”的要求,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强化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区民办高校实际情况,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国教督办〔20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政府令第1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国教督〔20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桂教督导〔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桂教督导〔2023〕6号)《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鲁教督发〔202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等文件内容,拟定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8条,包括总则、督学责任区设立的原则和职能、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责任督学工作职责及要求、督学责任区管理要求和附则等内容,每条内容均符合政策要求。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督学责任区设立的原则
根据我区民办高校的布局和规模,结合开展督导工作的实际需求,以设区市为基础,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合理设立督学责任区。
(二)督学责任区的职能
督学责任区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督导。
(三)责任区督学的配置
责任督学数量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所民办高校不少于1名责任督学,每个督学责任区的责任督学不少于3名,确定1名责任督学担任责任区组长。
(四)责任区督学的选聘
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桂教督导〔2023〕1号)有关要求,按照结构合理的原则,选聘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善沟通且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责任督学。
(五)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主要包含引导民办高校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监督指导规范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对举报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督促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提交督导报告并推介典型经验,调研热点难点问题和提出建议,跟踪并督促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完成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责任督学实施督导的事项
主要督导事项包括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学校党的建设与思政工作落实,学校管理与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运营与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情况,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督导的其他事项。
(七)责任督学的工作要求
对责任督学有4个工作要求:统筹督导频次、规范督导形式、明确督导流程和遵守督导纪律。
其中,对民办高校比较关注的督导频次问题,《办法》规定:责任督学原则上对每所民办高校的督导每学期不少于1次,督导时长不少于1个工作日。控制督导频次,结合民办高校实际,与现行开展的各项督导评估、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等统筹开展,不增加基层负担。
(八)督学责任区管理要求
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计划并完善制度;运用信息化平台提升效率;保障督导经费,规范差旅劳务支出;实施督学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听取汇报并运用督导结果;要求民办高校加强工作配合督导并公示督学信息;属地教育部门协同落实等方面强化对督学责任区的管理,确保民办高校督学责任区管理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工作效率,推动民办高校规范办学、教育质量稳步提升,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